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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67-鞭刑

 

作者:小米桶

 製圖:孫綠/ 校稿:貓斯圖/ 編輯:白鷗

 

 

酷刑下能否產生文明的社會,這是一個在法學界和公共空間裡爭論不休的話題。尤其是對那些社會危害特別大、影響特別惡劣的罪行,人們往往希望能用酷刑的恐嚇防患於未然,而專業的法學家則經常給出反對意見。雙方的爭論常常曠日持久,讓法律的製定變得困難。

 

近日在台灣,鞭刑這種酷刑又被推上了風口浪尖。台灣民眾對“虐待兒童”、“性侵害”、以及“酒駕累犯”這三類犯罪深惡痛絕,希望增加鞭刑懲罰,“嚇阻慣犯再犯之可能,也對未犯之可能犯以及預備犯有嚇阻作用”。

 

截圖

 

尤其是針對兒童侵害案的鞭刑提案,更是成為了當地熱議的話題。人們在網絡上留言要求台灣對虐童案件的刑罰要不要改為鞭刑正面做出回應。

 

今天的文章,就一起來追溯一下鞭刑的歷史和作用,深入思考這種肉刑是否會對台灣的社會治安有利,又能對大陸有什麼借鑒意義?

 

 

酷刑下的勞動人民

 

 

 

酷刑中的歷史

 

 

鞭笞是自古以來世界各國都引入法律系統的刑罰措施。中國古代就有笞刑的懲罰,是用竹板或木板敲擊犯人的身體,通過身體上的痛苦達到教育罪犯的目的。

 

這種刑罰在中國經過了幾代的發展,使用的刑具也發生了幾代不同的變化。隋唐年間的法律體系中,笞刑是最輕的刑罰,且唐朝的笞刑刑具是稱為“楚”的荊條,就可以被視為一種鞭刑。比這種刑罰更重的刑罰是杖刑,也就是在各種話本小說和傳奇演義中經常出現的“重打五十大板”。

 

 

 

 

 

儘管鞭笞之刑最早是漢朝文景兩朝為了取代殘忍的肉刑(更加可怕)而開發的,但在現代人的眼裡,它們早就成了嚴厲的酷刑。

 

既然是酷刑,就會引發巨大的爭議。但是台灣人民的鞭刑提案並非空穴來風,而是在台灣島上有其歷史。1904年,日本殖民當局曾在台灣推廣鞭刑,直到1921年才取消。日本鞭刑傳統,也來自日本在隋唐年間引入的中國刑法,但明治維新之後只在朝鮮半島和台灣這兩個殖民地保留了這種刑罰。

 

有點嚇人

 

 

海峽對岸的香港,則受英國殖民地法的影響,也有過公開鞭刑的歷史。只是香港的鞭刑最後縮小在在監獄範圍內施行,直到1990年才取消。

 

英國統治下香港監獄中

所使用的藤椅和藤條

 

 

現今還可以藉鑑鞭刑的,皆是曾經做過英國殖民地的東南亞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文萊等國。由於這些國家的居民大多是穆斯林,所以人們往往誤以為鞭刑律法和伊斯蘭教法大有關係。其實這個觀點並不准確,這些國家的司法鞭刑制度,實際上是從英屬刑法中保留下來的,與伊斯蘭教法沒有必然的聯繫。

 

其實歐洲也是有傳統的

 

 

當然伊斯蘭法中也有鞭刑,只是和刑法鞭刑有很大的區別。以印度尼西亞的亞齊(Aceh)特區為例,教法主要責罰的是一些違反教義的行為,例如飲酒、女子穿著暴露、同性戀行為等等,針對對像也僅僅是穆斯林。

 

印尼婦女因婚外情遭當眾鞭笞

 

 

這個則是伊朗的

 

 

教法施刑主要的目的不是讓犯人感受到痛苦,而是羞辱犯人的自尊心男犯採站姿,女犯採坐姿,刑鞭纖細如一根藤條,主要施打在犯人的背部。但是行刑官被明確要求不能使出全力——揮鞭的高度不能舉過頭頂。

 

 

嚴厲的司法鞭刑

 

 

新加坡等國採取的刑法式鞭刑就沒有這麼客氣了。罪行如強姦、盜竊、搶劫等引發的鞭刑,因寫入刑法,適用於任何觸犯刑法法律的男性罪犯,故稱為“司法鞭刑”

 

嗯。

 

 

與明確規定只能用七分力氣的伊斯蘭鞭刑不同,司法鞭刑的目的就是給肉體帶來極大的痛苦,從而達到震懾犯罪的作用。因此,社會在宣傳鞭刑的嚴重性、羞辱性、以及歧視性上都不遺餘力,甚至引導未成年人觀看用假人來示範行刑過程,力求在每個國民心中都達到震懾的效果。所以才會形成外界對新加坡鞭刑“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是一種本質上非常殘酷的刑罰”的印象。

 

操作要科學化

 

 

新加坡也完全無意摘掉酷刑國家這個“帽子”1965年獨立後,該國不僅沒有消減源自英國殖民法中的鞭刑罪罰,還在近年來擴大了懲罰範圍。例如破壞公物、非法移民這類罪行,以往都只會被處以監禁和罰金,修法後犯人就會面臨3鞭或以上的額外責罰。

 

兩種不同的刑鞭:

前排的是比較粗重的,後排是比較輕細的

 

 

新加坡鞭刑的行刑官是該行業中的“亮點”。這些行刑官都經過特別的挑選,必須是身型壯碩、精通武學的大漢。被選中後,這些行刑官要經過培訓,以沙袋、假人、和樹木為練習對象,練習有力度和精準度的鞭打技巧。

 

他們在揮鞭時,不單運用手臂的力量,而是伸長手臂,側過身體,以雙腳為轉軸使出全身的力量揮鞭而下,全力以赴造成受刑人肉體上的最大痛苦。

 

可憐的娃

 

 

 

 

新加坡鞭刑皆是監禁的附加刑罰,罕有單獨實施的情況。犯人在刑求時間內的周二或週五會被安排執行鞭刑,但具體的日期總是當日才得到通知。這樣的做法是藉由對受刑日期的不確定感,讓受刑人長期處於壓力的狀態,增加其內心的苦擾和恐懼。

 

受刑時,犯人必須全身赤裸,在木質刑架前站立,隨後面向刑架,雙手雙腳被固定。很多資料都顯示受刑人的背部和四肢都會以棉衣包裹,只留臀部一處受刑部位開放,以確保藤鞭不會傷到身體其他部位。

 

臀部脂肪肌肉肥厚,且距離內臟器官和筋骨較遠,受一頓打於性命無虞。為了震懾犯罪,犯人不會被封口,若有慘叫也可作為鞭到痛處的證明。

 

大概是這樣

 

 

此刑中最大的人道莫過於全程都有醫官監測刑前通常會有體檢,確保受刑人身體狀況穩定。刑間醫官也會隨侍在側,即時觀察受刑人的生理反應。

 

新加坡執法部門長期積累的經驗發現,人體最多能承受的鞭擊為24下左右,因此犯人在同一時間被鞭打的次數最多也只有24下。若有不能承受之時,醫官可下令停止。

 

 

 

此後也不會像坊間傳言那樣,把剩下的幾鞭“欠著”留到日後再完成。而是由法院按照剩餘的鞭數,折合成監禁時間,延長受刑人的刑期。這也顯示了,法庭有權將鞭打折合為監禁時間。不過這都是在犯人無法完成鞭刑的狀況下才可以。理論上犯人若是被判處鞭刑,肯定是先打了再說。

 

 

酷刑=正義?

 

 

對於鞭刑所造成的傷害,不論是親歷者還是目擊者都承認是非常巨大的。受刑人的身體雖不致傳聞中“血肉模糊”,但是“皮膚裂開,鮮血不斷滲出”的情形確實存在。曾有研究酷刑的機構對新加坡鞭刑的疼痛狀況進行總結,發現大部分受刑人最多能承受的只有3下鞭打,超過3下的人很多實際上已處於休克狀態。

 

執法部門不會允許任何人在昏迷狀態下完成鞭刑,因此醫護人員會在現場待命,隨時幫虛脫的受刑人恢復意識。即使有人假裝昏迷也會被識破。鞭刑完畢後,受刑人會被送入醫療室中清洗和包紮傷口。鞭刑官打出的傷口大約要經一個月左右才會癒合,並且會留下永久的疤痕,讓他永遠也忘不掉!

 

嗯。

 

 

司法鞭刑的本質,與死刑相同,屬於一種“同態復仇”針對罪犯對受害人施予的身體傷害,法律以公權力強制報償以肉體傷害;對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傷害,社會也授權使用暴力方式還之以恐懼。

 

從政府的角度來說,鞭刑除了能夠平息民眾對於惡性傷害案件的集體反彈,亦有預防犯罪行為發生,減少監獄刑求空間,方便管控社會治安這一系列的效益。

 

從社會角度來看,對犯人留下永久性的疤痕,也意味著終身教育的目的。如同我國古代在犯人臉上刺字一樣,鞭刑的傷疤也是人生污點的記錄。民眾歧視帶有鞭刑傷疤之人,普通人會避開與這種犯人接觸。例如姑娘擇偶,要先驗過男方臀部有無傷疤,如果有,斷無婚配之理。

 

 

 

從新加坡社會的評論來看,多數人都是支持鞭刑的。新加坡民眾普遍認為,國內的低犯罪率受惠於嚴刑峻法的實施。這也是台灣民眾想要引入鞭刑的主要目標。

 

台北地方政府在12月初曾就引入鞭刑舉辦網路研討會,參與的民眾中有82%的人認為近年來的兒童虐待案件越來越多。98%的人認為懲處虐兒的法律需要修改,應以加重刑責為意。更有97%的民眾投票支持鞭刑是一種社會成本低,遏制犯罪效果更好的刑罰。

 

 

 

面對民間的呼聲,有官員曾公開表態,說明台灣已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上簽字,需要遵循反對酷刑、以及虐待式刑罰的原則。因此可以想像,在下一月為鞭刑舉行之公聽會中,會出現官民各說各話的狀況。

 

其實,民眾何嘗不是愛好和平,豈有呼籲血腥暴力、讓社會文明倒退的想法。但如一位網友在留言中表示:“呼籲恢復鞭刑只是人民對於虐待兒童案件的強烈厭惡,也反映出人民已無法容忍此類事件的再發生”政府就算從保護人權的角度出發,不考慮鞭刑,也仍應正視社會強烈的負面情緒。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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